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長沙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長沙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
扶持獎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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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長沙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扶持獎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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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市財政局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
長沙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扶持獎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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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助推全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就業優先政策?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長政辦發〔2023〕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全市范圍內每年評估認定一批市級創業孵化基地。
第三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原則
按照“自主申請、審核推薦、專家評審、集體研究、上網公示”的原則,從全市范圍內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中,擇優評估認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
第四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基本條件
(一)設立在長沙市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基地運營時間1年以上;
(二)基地實際使用面積1500㎡以上;
(三)在孵創業實體入孵前注冊登記時間在5年以內,數量20個以上(含創業企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創業團隊或創業項目等);
(四)提供5項以上孵化服務,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會議室、洽談室、產品展示廳等公共服務空間。
?第五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一)自主申請
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單位,可向所在地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起認定申請,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申請單位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區縣(市)審核推薦
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或通過核實資料、實地走訪等方式,逐項審核基本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經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集體研究,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審核推薦意見。
(三)專家評審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工作,必要時組織實地考察。
(四)集體研究
提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黨組會議研究,綜合區縣(市)審核推薦意見、專家評審情況、激勵約束事項等,擇優確定擬入選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名單及分類檔次。
(五)上網公示
對擬入選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行文公布。
第六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分類分檔扶持標準
對已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分類分檔,給予創業服務補助:
A類:優秀等次,授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稱號,給予每個基地40萬元的創業服務補助;
B類:良好等次,授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稱號,給予每個基地20萬元的創業服務補助;
C類:合格等次,授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稱號。
同一單位,已連續兩年享受市級創業服務補助資金的,第三年原則上不享受本辦法的扶持資金。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服務補助資金從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扶持資金中列支,使用用途按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建立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動態調整機制。每年參照認定程序,對市級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復核,不參與復核或達不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基本條件的,取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稱號。
第八條??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創業孵化基地的指導服務和資金監管,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確保專款專用。
第九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工作,經辦部門負責創業孵化基地基礎性服務工作。各區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研究制定本地區創業孵化基地扶持獎補辦法,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從2023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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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服務清單
??????2.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考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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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服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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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類服務
1.提供項目開發服務。提供項目診斷、項目咨詢、項目策劃、項目規劃等項目初期開發、咨詢、指導服務。
2.提供項目對接服務。提供政府、產業鏈、科研院校、協會商會等資源對接服務。
3.提供項目展示服務。舉辦各類創業沙龍、創業講座、路演活動等,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創業創新大賽和項目展示活動。
二、成長類服務
4.提供創業培訓服務。提供創業培訓場地和設施,為孵化對象提供各類創業培訓。
5.協助提供融資擔保。積極解讀、宣傳創業擔保貸款相關政策,協助符合條件的孵化對象申領創業擔保貸款,積極為在孵企業提供擔保。
6.提供創業指導。項目推介、創業指導、政策咨詢等指導,及提供工商財法稅等專業指導服務。
7.提供人才招聘。定期歸集入駐企業崗位信息,及時對接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配合做好崗位信息發布工作;積極對接本地人才市場,為在孵企業提供崗位發布、人才招聘、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協助開展勞動合同簽訂、社保繳納、權益維護等服務工作。
三、營商環境類服務
8.協助辦理工商登記等相關服務。協助做好工商登記、變更、注銷等相關業務。積極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在創業孵化基地內開設證照辦理和工商登記綠色通道。
9.協助辦理稅務登記等相關服務。協助做好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等相關服務。積極協調稅務部門在創業孵化基地內開設證照辦理和稅務登記綠色通道。
10.協助提供法務相關服務。為在孵企業提供咨詢文書、合同審查等基礎法律、法務服務。
11.協助申領政策性補貼等相關服務。配合政府部門宣傳解讀各類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指導、協助孵化對象申報各類扶持資金、項目。
四、基礎保障性服務
12.租金和管理費用減免或優惠。制定相關優惠政策,為符合條件的入駐企業減免租金和管理費用。
13.提供安全生產(消防)知識培訓等服務。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及消防應急演練活動。
14.提供管理咨詢。為在孵實體提供管理、品牌、人力資源、財務、IT等咨詢服務。
15.提供事務代理。協助提供專利申請、人事人才等政府性事務代理服務。
16.提供后勤保障。為企業提供基本辦公場地,提供公共配套的硬件設施(茶水間、洽談區、會議室、路演廳等),提供水、電、網絡等后勤保障服務。
五、個性化服務
創業孵化基地根據園區特色、定位提供的其他孵化服務。
附件2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考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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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內容 |
序號 |
考評內容 |
指標分值 |
數據提供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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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條件(25分) |
1 |
設立在長沙市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基地運營時間1年以上;基地實際使用面積1500㎡以上。 |
8 |
市創業指導中心、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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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孵創業實體入孵前注冊登記時間在5年以內,數量20個以上(含創業企業、創業團隊或創業項目等)。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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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供5項以上孵化服務,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會議室、洽談室、產品展示廳等公共服務空間。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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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服務 成效 (60分) |
4 |
基地運營機構明確專門機構、人員負責創業服務工作(1分);配備2名以上管理服務人員,在省平臺中及時準確錄入和維護各數據信息,及時受理服務請求和反饋服務結果(5分);聘請2名以上創業創新導師團成員(2分)。 |
8 |
市創業指導中心根據平臺數據、評審專家計分等提供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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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孵創業實體數量在21-30個的(3分),超過40個的(5分);吸納就業人數達到100人以上的(3分),達到150人以上的(5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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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孵創業實體營收總額達到1500萬元以上(5分),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6分);全年提供孵化服務次數達到80次的(5分),達到120次以上的(6分)。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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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內容 |
序號 |
考評內容 |
指標分值 |
數據提供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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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服務 成效 (60分) |
7 |
全年給予在孵創業實體租金減免金額在10萬-20萬元的(6分);20萬元以上的(8分)。 |
8 |
市創業指導中心根據平臺數據、評審專家計分等提供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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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孵創業實體的創業成員中參加創業培訓的比例達到25%以上(5分);享受一次性創業補貼相關政策比例達到25%以上(5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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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達到50%以上(4分);在孵創業實體到期出園率達到75%以上(4分);在孵創業實體總體滿意度在90%以上(4分)。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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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項 (15分) |
10 |
運營單位定期聽取創業孵化基地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基地運營的人員、編制、資金、基層基礎等方面的困難的,計3分;定期歸集入駐企業崗位信息,及時對接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配合做好崗位信息發布工作的,計4分;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及消防應急演練活動的,計2分;創業就業服務工作形成具有示范性、可推廣的經驗的,每項計2分;積極響應工作安排,實質性承接、有效推動省市區人社部門重要活動的,每項計2分;獲評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計2分。 |
15 |
就業處綜合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人社局相關處室單位提供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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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項(不設下限) |
11 |
運營單位近兩年發生勞動違法被立案處理的,每起扣2分; 在第三方績效評價或各類審計督查中,被指出存在突出問題的,每起扣5分; 國有平臺類運營單位未落實租金減免優惠政策的,扣5分; 上年度補助資金未按規定使用的,扣5分; 出現重大負面輿情未及時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扣5分。 |
注:建設主體為院校的孵化基地對在孵創業實體吸納就業人數、營收總額以及創業成員中參加創業培訓的比例、孵化成功率可適當放寬。農民工返鄉創業基地的在孵實體到期出園率可適當放寬。考評細則可根據工作實際做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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