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17-13012??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長沙市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長人社發〔2017〕73號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長沙市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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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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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
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實 施 細 則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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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切實發揮就業專項資金的社會效益,根據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社〔2016〕28號)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在長沙市本級或所屬區、縣(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的企業(單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審核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財政部門根據人社部門審核認定的社會保險補貼額度,核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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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會保險補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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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申請享受社保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單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并為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就業困難人員指持《就業創業證》(原《就業失業登記證》),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第五條???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申請享受社保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應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的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即屬于小微企業;
(二)招用了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足額支付工資,并為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指在畢業的自然年度內未實現就業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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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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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
(一)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保補貼應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對從審批具備享受資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
(二)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享受社保補貼應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七條??社會保險補貼標準
(一)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的標準為企業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之和;
(二)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的標準為企業為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之和。
第八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象的個人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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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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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企業(單位)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于每季終了后30日內按照養老保險繳費級次,到市或區、縣(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上季度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資料。
第十條??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首次申報補貼時提供);
(二)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創業證》(原《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社保卡原件;
(三)支付其工資的憑證;
(四)《長沙市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附件1)。
第十一條??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首次申報補貼時提供);
(二)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企業員工花名冊(首次申報補貼和申報補貼次年年初提供);
(三)高校畢業生有效學歷在線驗證碼(學信網);
(四)支付其工資的憑證;
(五)《長沙市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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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受理、審核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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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收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資料后,通過“長沙市就業信息系統”進行匯總,并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長沙市就業信息系統”對申報企業(單位)的資格、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的資質、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合同起止時間)、社保繳費情況進行審核,并在《長沙市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匯總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人社部門在其門戶網站上公示5天,公示內容包括: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企業(單位)名稱和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補貼標準、補貼月數及補貼金額。公示無異議的,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根據人社部門審定的額度,按資金撥付程序撥付資金。此項補貼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補貼資金下撥后,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享受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所持的《就業創業證》(原《就業失業登記證》)上進行登記,注明享受補貼的種類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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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服務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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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開展網上服務等方式,為用人單位提供政策咨詢、補貼受理、補貼查詢等服務。
第十七條??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手續,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各級人力資源部門、財政部門除責令其改正并追回所有補貼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補貼的,分別由其所屬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托“長沙市就業信息系統”做好補貼審核工作,并加強電子檔案的保管工作。發現信息系統中導入的歷史數據出現差異時,應及時調查核實,由區、縣(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通過IT運維系統提交工單修改。
第二十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監管,對企業(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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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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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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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長沙市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表
2.長沙市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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