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壓實消防安全責任,依法做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強化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落實,有效遏制亡人火災和有影響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生產安全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22〕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長沙市實際,長沙市消防救援支隊草擬了《長沙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23年5月19日,經長沙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規定》6月14日印發,7月1日正式實施。
《規定》共8章36條,包括“總則、火災事故調查組、原因認定與責任調查、調查報告及批復、責任追究、整改評估、工作紀律、附則”等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規定》起草的法律依據、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范圍和調查權限劃分,提出了掛牌督辦制度,明確了調查屬地范圍、授權單位、調查組成員組成等內容,列舉了不屬于本規定調查的幾種情形。
第二章火災事故調查組,明確了調查組成立發起程序、調查組的權限,詳細闡述了調查組和組長職責,以及下設的綜合組、技術組、專家組、管理組等各小組工作職責。
第三章原因認定與責任調查,明確了原因和性質認定的依據,強調在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礎上,圍繞火災誘因、災害成因等相關因素深入開展責任調查。
本章明確了責任調查六個方面的具體內容:1.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2.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3.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4.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5.依法調查政府相關部門監管責任;6.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其他責任。
第四章調查報告及批復,明確了完成調查報告時限、調查報告主要內容、調查報告批復要求及重點、報告公布公開原則等內容。
第五章責任追究,闡述了行政處罰與處分情形,明確了內部處理、涉嫌犯罪的處理方式。
第六章整改評估,明確了評估工作要求、評估報告內容、評估不合格處理方式等內容,對資料歸檔提出了要求。
第七章工作紀律,規定了回避原則、工作原則、調查評估責任和保密要求。
第八章附則,明確了解釋單位、日計算方法和施行時間。
《規定》的實施將更加有利于推動市、縣兩級政府發揮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職能作用,加強消防工作事中事后監管,從源頭上防范火災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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