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19年,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以下簡稱《移交辦法》),對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類、社會事業類、政法類、交通運輸類、農林水利類項目的移交工作進行明確,為維護管理移交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制度,更好地滿足現行工作需要,2024年,長沙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單位對《移交辦法》相關規定進行修訂。
二、重點內容
《移交辦法》修訂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基本原則,新《移交辦法》共分七個部分。
第一章總則。明確文件適用范圍,細化移交項目分類,明確部門職責、職責分工,對項目移交條件進行詳細規定。
第二章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移交。明確市城管局牽頭開展市政基礎設施移交。建立雙向告知、容缺移交工作機制,要求建設單位邀請維護管理單位參與設計、施工、竣工等。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對提質改造項目移交、質保期責任履行、維護邊界劃分以及交通安全、住建消防等要求進行詳細闡述。
第三章社會事業類項目移交。明確黨政機關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醫院、學校、政法、軍產除外)辦公用房、業務技術用房、教育基礎設施類項目、市衛生健康委直屬公立醫院的非自建類市級建設項目的移交責任分工、程序要求等。
第四章政法類基礎設施項目移交。明確公安系統建設項目以及司法局系統內戒毒場所辦公用房、業務技術用房及附屬設施的移交責任分工、程序要求等。
第五章公路航運類項目移交。明確普通國省道、農村公路、港口碼頭、航道、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等設施的移交責任分工、標準要求、程序流程等。
第六章農林水利類項目移交。明確農業、林業項目、水利工程的移交責任分工、程序要求等。
第七章附則。一是提高工作標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移交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對移交資料提出要求,優化了移交過程中協調機制和責任劃分。二是強調經費保障,由財政部門保障項目維護管理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并將經費使用情況納入年度考核。三是加強責任落實,對于移交推進不力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三、組織實施
一是多渠道開展宣傳解讀,加強宣傳報道和業務培訓,配套制定實施細則,將文件重點內容和關鍵要求落實落細。
二是多部門強化責任落實,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溝通對接機制,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三是多層級建立監督體系,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限期落實整改,及時進行跟蹤復查,確保文件執行不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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