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商務局 長沙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長沙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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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長沙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
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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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部門、財政部門:
現將《長沙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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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
長沙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
管 ?理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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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長沙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規范化管理,促進長沙對外經濟合作健康發展,打造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高水平的開放新格局,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十四五”開放型經濟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長政辦發 〔2021〕51號)、長沙市貫徹落實強省會戰略行動方案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長沙市對外經濟合作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強,示范引導,注重效益。
第四條??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
(一)市商務局主要負責編制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年度預算和年度使用計劃,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評審,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公示相關信息,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項目績效評價。
(二)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下達預算批復,配合項目申報工作,參與擬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達預算指標、撥付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
(三)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所屬企業、單位的項目申報、審核、監督檢查等,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確保專項資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適用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
(一)支持企業境外投資
對經核準年度實際投資額5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外投資合作項目,按實際投資額3%給予支持,單個項目年度支持不超過6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中經核準年度實際投資額4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非投資合作項目,按實際投資額5%給予支持,單個項目年度支持不超過60萬元;對經核準年度實際投資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外投資合作項目(其中對非投資合作項目為1000萬美元及以上),單個項目年度上限提高至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以上單個項目支持年限累計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年度該項總支持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企業境外園區建設
對經國家商務部或湖南省商務廳認定的境外經貿合作園區,經核準實際投資額(含收益再投資)累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且有實際發生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其中經湖南省商務廳認定的境外經貿合作園區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支持;經國家商務部認定的境外經貿合作園區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
(三)支持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非洲地區年度完成營業額在30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非洲地區完成營業額每100萬美元支持2萬元,年度支持不超過50萬元;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其他地區年度完成營業額在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其他地區完成營業額每100萬美元支持1萬元,年度支持不超過30萬元。單個企業此項年度總支持金額不超過60萬元。
(四)支持企業資源回運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獲得境外資源開發權并將其所獲權益產量以內的農、林、牧、漁和礦業等產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按不超過實際費用的1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年度支持不超過20萬元,其中對非洲地區的資源回運,單個企業年度支持不超過40萬元。
(五)規范和提升對外勞務合作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派出勞務人員,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體檢和簽證費用達到10萬元及以上,按不超過實際費用的50%給予支持,年度支持不超過30萬元,其中赴非的勞務人員按不超過60%給予支持,年度支持不超過40萬元。單個企業此項年度總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六)完善跨國經營服務體系
1、對經市政府批準且已建成的“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對其運營維護費給予一定支持,單個平臺年度支持不超過50萬元。
2、對經市政府批準成立的境外商務代表處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支持,其中非洲地區商務代表處一次性給予不超過40萬元的支持。?
3、對?“走出去”聯盟、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市外經協會開展的培訓,向長沙市商務局報備且年度累計培訓場次達2場及以上,對實際支出的費用給予一定支持,單場培訓支持不超過3萬元,其中對非單場培訓支持不超過4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支持不超過20萬元。
(七)支持開展境外項目對接
企業參加由市、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部門以及?“走出去”聯盟、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市外經協會組織的,并向長沙市商務局報備的境外考察團,對企業發生的往返差旅費(單次考察不超過三個國家,每個企業不超過兩人)給予不超過70%的支持,每人支持不超過5萬元。
(八)對推進對外經濟合作有重大意義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請條件
第六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和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守法誠信經營;
(二)對長沙市對外經濟合作發展發揮促進作用,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納稅;申報主體未被列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湖南長沙)失信“黑名單”;
(四)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和多頭(多部門)申請;
(五)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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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報及審批程序
第七條?按項目法申報的項目
(一)項目申報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公開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支持范圍、申報程序及相關要求,申報單位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及時上交申報材料。
(二)項目初審
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聯合初審,形成初審意見,正式聯合行文報送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
(三)部門復審
市商務局對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園區提交的項目進行復核,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
(四)政府審定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第三方評審意見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
(五)結果公示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將經市政府批準的資金分配方案在資金申報平臺、長沙市商務局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期滿后,由市商務局出具公示情況說明。
(六)集中撥付
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最終審定后的資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結果,將資金撥付至項目所在的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由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按程序撥付至項目單位。
(七)績效評價
市商務局,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部門定期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八條??按“一事一議”政策確定的項目
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涉及的符合“一事一議”的項目,由市商務局根據項目情況,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或實地考察,經討論符合條件的由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提出資金支持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根據經審定的資金支持方案撥付專項資金至項目單位。
第九條??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條??如計算出的全部支持金額超過財政資金安排的年度專項資金總額,則按相應比例予以折算。
第五章?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商務局、市財政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確保專項資金發揮效益。
第十二條??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妥善保管項目材料,建立完整的檔案,并按要求向財政、商務部門報告本單位(企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資金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企業)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于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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