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意見》《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范的就業補助資金包括:
(一)中央財政安排我省的就業補助資金;
(二)省市縣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專項資金;
(三)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的捐贈、資助等其他收入。
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支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補助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確保就業政策落實到位。
第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和省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財政困難、就業工作任務重的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調動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科學合理,提升質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優化資金支持結構,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并結合就業形勢和工作任務變化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及其他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基金補貼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七條? 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以下統稱六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業技能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六類人員,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的(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職業培訓合格證書,下同),按規定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二)創業培訓。對參加創業培訓的六類人員和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含中職、技校)、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登記自主創業人員、有創業意愿的企業單位職工,培訓后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培訓類別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六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的,培訓后取得高級及以下規定證書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企業在職職工(含與企業簽訂半年以上實習協議或就業協議的技工院校畢業年度在企業實習學生),培訓后取得證書(含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養合格證書)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培訓補貼。
對符合晉升等級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后,取得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培訓補貼。
(四)項目制培訓。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按規定通過項目制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服務,開展定點、定向、定崗等項目定制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職業培訓補貼。
上述符合條件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的人員,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含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自2024年1月1日起計算。同一職業(工種)不得重復同級或降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失業保險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不能重復享受。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后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經職業培訓補貼對象同意,可由培訓機構先行墊付培訓費用,代為申領培訓補貼。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探索為培訓對象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培訓對象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并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第八條? 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評價并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六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國家職業資格評價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目錄的職業工種,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自2024年1月1日起計算,同一職業(工種)不得重復同級或降級享受。
第九條? 就業見習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見習單位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見習補貼標準可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2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補貼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
第十條? 一次性求職補貼。
對在畢業學年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定標準的一次性求職補貼。
第十一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
對在省內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入鄉農民工給予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定標準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補貼。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我省認定的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與單位招用(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的補貼期限合并計算。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與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的補貼期限合并計算。
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與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補貼期限合并計算。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我省認定的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困難高校畢業生(含脫貧家庭、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及殘疾高校畢業生等),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對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后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重度殘疾人等,可在到期退崗后重新認定,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加強就業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開展城鄉勞動力信息采集及更新,開展線上線下招聘活動及就業創業服務,開展就業創業宣傳活動等。對于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政府設立的家門口就業服務站、零工市場、人社驛站等)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二)用于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基本就業創業服務包括向社會購買就業(職業)指導、就業(職業)規劃、職業介紹、就業(創業)政策研究咨詢、創業指導服務;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就業信息收集與統計分析(統計監測)、委托開展第三方檢查核查、就業(創業)信息發布、有組織勞務輸出和勞務協作;其他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基本就業創業服務。
第十五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項目支出。
(一)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托企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單位,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和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三)鼓勵我省職業學校為省內先進制造業等重點產業的企業輸送高技能人才,各地對本地職業學校為省內企業輸送高技能人才的,可根據輸送的高技能人才數量、質量和服務年限等條件,給予職業學校一定補助。補助流程和補助標準由各市州自行確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后實施。
第十六條?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在確保國家確定的各項就業補貼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符合國家、省就業政策導向,與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直接相關,現有補貼政策無法覆蓋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出。
對企業自行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足額繳納3個月以上的失業、工傷、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給予企業1500元每人的一次性吸納就業穩崗補貼,與一次性擴崗補助不重復享受。
第十七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準,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明確規定的,在符合既有原則的基礎上,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結合全省實際確定。各地應合理確定并科學控制公益性崗位補貼占比,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第十八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支出。
(二)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三公”經費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辦公設備及耗材、報刊書籍訂閱、走訪慰問等支出。
(六)賽事組織實施經費、獎金等支出。
(七)按規定應由其他財政資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放本辦法中的補貼。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九條? 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除用于國家級、省級項目之外,其他資金堅持“不定基數、因素分配、注重績效”的原則,因素法分配下達到市州本級和省直管縣。
項目法分配的資金采取評審、評議、競爭性分配、集體研究等方式確定支持對象。
對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推動高質量充分就業、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等任務完成較好的市州、縣市區進行評選評價,在分配就業補助資金時予以適當支持。
對重點群體就業任務較重、承擔國家和省重大活動、創業帶動就業成效明顯的地區,在分配就業補助資金時予以適當支持。
第二十條?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重點工作因素等四類,并通過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進行調節。其中:
(一)基礎因素權重為35%,包括常住人口數、登記失業人數等,重點考慮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權重為15%,包括地方財政投入、資金結余消化等,重點考慮地方投入力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引導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預算執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權重為15%,包括就業工作綜合績效評價、城鎮新增就業人數、資金使用管理績效等,重點考慮就業工作成果完成情況。
(四)重點工作因素權重為35%,包括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鄉村振興、職業培訓等工作,每年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點適時調整。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全省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分別通過績效評價結果和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在因素法分配中央和省級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時,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與就業相關的基礎數據、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分配建議。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收集匯總資金結轉結余、預算執行、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等業務相關數據。各單位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同意的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根據備案結果給予分類分檔補助。省級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省、市州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資金分配通知后30日內,正式下達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省、市州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資金分配方案抄送財政部湖南監管局。
地方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上級財政轉移支付預算時,應核對無誤后再下達。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存疑的轉移支付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對就業補助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鏈條,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加大績效目標審核力度。建立部門全面監控和財政重點監控機制,年度預算結束后,應當開展績效自評,每年選擇部分重點資金和項目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將績效評價作為項目調整、預算調整以及下一年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全面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加大績效信息公開力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鼓勵各地探索建立科學規范的績效考核目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堅持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礎上,梳理并公開本地區就業補貼政策清單,明確申請材料、申領流程、經辦渠道、辦理時限等。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資金發放臺賬,做好就業資金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特別是對補貼金額大、人數多、期限長的補貼對象要加強核查抽查,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加強信息化建設,依托湖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一體化業務管理系統,將補貼申請、受理、審核、撥付納入系統管理,并實現就業數據與財政、社保、工商、稅務、民政等數據信息共享。對能依托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信息和資料,不再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對面向個人的補貼,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第二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按照中央和省有關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嚴格落實財務管理規定,落實崗位設置權限分設和權限不相容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主動開展自查互查、交叉檢查或委托第三方檢查等,自覺接受巡視巡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一次性求職補貼應在發放前在校內公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制度,既保證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又避免個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個人責任追究機制,對虛報、冒領、套取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補助的,責令退回,依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對疏于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方,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各自職能負責解釋。各市縣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嚴格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內國家出臺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國家新規定為準。此前有關政策文件關于就業補助資金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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