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5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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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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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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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數字長沙”戰略,加強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維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等規定,結合長沙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信息化項目),是指市本級單位使用政府性資金(含上級補助),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新建、擴改建、購買服務),含基礎設施、數據系統、業務系統、服務系統等。
第三條??信息化項目管理遵循“計劃統編、項目統管、資金統籌、標準統一、資產統登”原則,實現數據貫通、業務協同、管理閉環。
第四條??市數據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統籌調度、監督管理,組織項目計劃編制、評審、批復、驗收及運行后評價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信息化項目預算評審、績效評價、政府采購監管、資產監督管理、建設及運維經費統籌安排。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國家密碼管理局、市國家保密局等部門按職責實施相應管理。市直各相關單位按照“業務主責”原則,負責項目設計、建設、管理等工作,并對下屬二級機構信息化項目進行統籌管理。
第五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相關制度體系,落實信創、網絡安全、密碼安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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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統籌集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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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落實“省級主建、市縣主用”要求,省級已建或擬建信息化項目已覆蓋至市、區縣(市)的,嚴禁重復建設。
第七條??各部門加快已建信息化系統融合,原則上不新增獨立業務系統,新建業務系統應當依托既有綜合平臺拓展,充分使用全市統一共性能力,嚴禁重復建設。
第八條??信息化項目遵循“全市一朵云”架構,既有非涉密機房應當逐步清理,原則上不再安排建設及運維經費。市直相關單位原則上依托市政務云建設信息化項目,公安、國資、衛生健康、教育等領域可集約建設市政務云行業專區;湖南湘江新區、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應當依托市政務云區縣子云建設信息化項目,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的政務云按市級標準納入全市統一云管體系。
第九條??省“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為政務服務統一辦理平臺,已建審批業務系統應與其對接,各單位不再新建政務服務平臺。“湘易辦”公眾版、“湘辦通”分別為全市政務移動服務受辦理、政務移動辦公統一入口,已建相關系統應與其對接整合,逐步關停獨立入口。
第十條??信息化項目涉及數據采購的明確清單,符合數據資產定義的應當計入項目建設單位數據資產,采購數據原則上實行全市共享、一數多用。
第十一條??市級建設的重點領域業務應用,具備條件的實行多級共用,湖南湘江新區、國家級園區、各區縣(市)嚴禁單獨組織建設。確有需求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可先行先試,并將建設方案報市數據局進行技術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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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規劃計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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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市數據局負責組織編制“數字長沙”建設規劃,建立信息化項目庫,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信息化項目庫動態更新,不符合規劃方向或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納入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相關單位提出的信息化項目建設申請,經由市數據局、市財政局就項目必要性及資金來源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并報批,相應審批程序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由市數據局會同市財政局編制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下達。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后,可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對資金來源已明確、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獲批的信息化項目編入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儲備目錄,待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后動態轉入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總投資在政府采購限額以下的信息化項目,不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對因國家、省、市工作部署,需新增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總投資額未滿1000萬元的,需經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審批同意;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需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湖南湘江新區、國家級園區、各區縣(市)、市屬國有企業的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應于每年12月底前報市數據局備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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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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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對未滿政府采購限額的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將項目建議書報市數據局審核通過后方可招標采購。未進行審核或未通過審核的,市財政局原則上不予安排資金。
第十八條??對總投資額在政府采購限額以上、未滿1000萬元的項目,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單位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數據局、市委網信辦、市財政局和市國家密碼管理局等單位并聯開展前置審查后,由市數據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召開項目評審會,評審通過后下達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第十九條??對總投資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審批初步設計方案和設計概算。項目建設單位將初步設計方案和設計概算,報市數據局、市委網信辦和市國家密碼管理局等單位并聯開展前置審查后,由市數據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召開項目評審會,評審通過后下達初步設計方案和設計概算批復。
第二十條??對情況較復雜、技術要求較高的重點項目,由市數據局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階段,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再進入專家評審。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專業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設計概算。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應組織不少于5名專家論證,并將論證意見報市數據局。
第二十二條??市數據局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設計概算修改意見實行一次性告知,對總投資額未滿1000萬元、達10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項目,審批時間分別為自受理之日起15、20個工作日內(不含整改時間)。
第二十三條??原則上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批復下達1年內啟動招標,逾期需重新報批。
第二十四條??對時效性特殊的信息化項目,經項目建設單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可直接編報初步設計方案及設計概算。對應對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的緊急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將建設內容和投資估算等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審批手續可采取“先建后補”的形式,并在啟動建設2個月內報批。
第二十五條??市本級工程建設項目中信息化投資超過80萬元或含定制軟件的,審批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前向市數據局征求技術審查意見。總投資額80萬元以上的定制軟件應當與工程項目建設部分分開,按本辦法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湖南湘江新區、國家級園區、各區縣(市)單體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在批復前應報市數據局技術審查。
第二十七條??嚴禁采用拆分項目或在硬件采購中以贈送方式進行定制軟件開發等方式,以規避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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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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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信息化項目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原則,實行全過程造價控制。
第二十九條??信息化項目按照市財政局相關規定開展預算執行評審。涉及子項預算上限金額的項目,嚴禁超出對應額度、交叉挪用。
第三十條??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實施項目招標采購,并在信息化項目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數據局報備。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落實法人負責制,建立健全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確保信息化項目按期完工。
第三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估算、初步設計方案和設計概算組織項目實施,確需變更的遵循“先批準,后變更”程序。未經批準的,不予安排相關費用,責任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的標準優先級設計生產數據,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做好數據采集治理、資源編目、開發應用、共享開放、授權運營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信息化項目出現逾期、重大投資損失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市數據局可依法依規要求整改或暫停。
第三十五條??總投資額2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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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驗收、結算、決算及運行后評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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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政府采購限額以上的信息化項目建成半年內,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數據局申請組織竣工驗收;未滿限額的信息化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驗收,于1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情況報市數據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信息化項目驗收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決算。項目資金撥付,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市數據局對已驗收項目開展運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新建計劃安排、云資源優化、運維經費核定、系統下線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市數據局負責聯合項目建設單位、專家開展供應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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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項目資產及運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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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技術成果產權歸屬,定制軟件及升級服務的資產、知識產權,原則上歸項目建設單位所有。權屬歸項目建設單位的信息系統開展源代碼審計,合規源代碼應當納入全市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由其他單位作為業主代需求單位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在竣工驗收后依法依規辦理資產移交,需求單位應當及時接受移交資產。
第四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完成信息化項目資產登記并動態更新項目信息。
第四十三條??信息化項目質保和運維期應在項目建設合同中予以約定。后續運維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申報,經市數據局、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經費。市數據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編制下年度運維項目計劃,未納入計劃的不予安排運維經費。市屬國有企業運維經費由其自行承擔。嚴禁在運維服務中新增建設內容。
第四十四條??市直單位、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統一運維機制,通過集中招標采購等方式,實行項目集約化運維。
第四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對無使用價值的信息化系統經集體決策后及時停用下線,并向市數據局、市財政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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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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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操作、弄虛作假,造成信息化項目建設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等問題的,依法依規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嚴肅追責;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七條??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行賄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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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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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市本級設立專項資金,支持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等。
第四十九條??使用政府性資產、資源或利用政府影響力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專項債信息化項目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由審批部門進行監管。
第五十一條??涉密類信息化項目在計劃申報和審批方面參照本辦法執行,市保密部門參與評審和驗收。
第五十二條??市數據局負責管理“數字長沙”建設專家庫和專業技術委員會,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項目管理技術服務。
第五十三條??市屬國有企業、學校、醫院等領域信息化項目管理,由市國資委、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數據局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數據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并另行制定配套細則。除本辦法明確規定外,湖南湘江新區、國家級園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信息化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